1.
下午陪小傑去致理面試實習心理師,發現整層樓都是學生輔導中心,覺得編制好大!
帶他去面試室後,在交誼桌讀劇本,進來一個男生跟我攀談,是下一個面試者,以為我也是面試者,但很快就跟他澄清是陪小傑來。他接連問我小傑念甚麼學校、在哪邊補習、我對致理的評價如何,還拿出自備的七七乳加巧克力請我(他食物真多),不過婉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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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青春期才陷在羅曼史小說與校園愛情劇
看完之後想到高中喜歡的一個人,想著想著又哭了半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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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倒數
人生果然浪費太多時間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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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在台灣】
大選倒數不到兩周,但我除了「打倒國民黨」之外,找不到任何投蔡英文的理由了。
這些年過去了,我還是超越不了「反的邏輯」,正面而清晰地建立自己的政治理想,從而批判地支持或反對政治人物。
也許看著蔡英文讓民進黨同時奪得行政立法權,重演2008-2016的鬧劇,接著被中國實質控制後重演香港佔中的悲劇,或者觀看私民社會搬弄不入流的安蒂岡妮。
此世太痛苦,然彼世遙不可得,若不重建「政治」,我想此世的痛苦就毫無抒發之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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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功夫】
上完拉丁文去書店晃晃,翻了翻彭孟堯的《哲學方法論》第五章,我著眼於他介紹的研究三通則(閱讀文獻、研究誌、努力改寫←因為沒買,是憑印象寫的)。
翻閱時發現自己都沒針對感興趣的議題認真撰寫研究誌,難怪論文寫不出來。
(憑印象:針對某一研究議題,提出自己的初步看法,參考相關文獻的正反論點,針對文獻的論點提出自己的評價,再針對自己的看法進行論證構作,並提出可能的延伸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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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聽王照宇的法理學時,他開始講到德沃金的爭議案件,我卻轉念想到基督信仰上。
假設大家都信耶穌,也都有足夠的神學裝備。
在一個爭議議題上,用盡如德沃金在爭議案件論點上的思考步驟(按照王照宇的整理:1.涉及的具體事實是什麼?2.規範的正當性問題3.解決方案的選擇4.推論及說理的清晰),卻有著完全不同的見解。
那為何大家可以這麼有自信自己跟耶穌基督站在同一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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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去年九月到今年五月的國三K書班結束了。打卡下班的第一個感想是:「我竟然在今年3K班帶班導師度過了這一年!」
今天遇到高一的蕭裕展,他說我跟他國三時相比霸氣多了。這很無奈,連上周跟貓大人吃飯時他都說楊易儒你變得好容易暴躁唷。
跟貓大人約會時常自嘲是補習班低等雜工,偷尼倒是勸過我不該拿教育邏輯套到商業邏輯裡去。有時候進到教室看到負責顧教室的人看書滑手機,總會羨慕人家根正苗紅或是資淺不會做事;想要解題卻得控班,喚某些人做事還得看他擺臉色,管秩序時被其他兼職在背後跟學生說楊易儒個性很差。
下屆K書班也不會好到哪去,畢竟老闆看到我只會拍拍說做得很好,卻連我叫什麼名字都不知道(‪#‎覺得逗‬ ‪#‎就更別說要再加薪了‬)。套句跟施鈺婕講過的話:「這裡就是把能用的操到死,然後一直抱怨找不到人。」反正也不打算跟完下屆K書班,與其繼續抱怨,不如舒心,轉身面對自己的三大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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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5/3上午9:40-12:10
地點:基督教板橋靈糧堂
 
    三小時的主日崇拜,花了兩小時在唱歌,而且不到十首歌可以歌詞近乎無限repeat,很像在洗腦;雖然說直接放空,但最後領會牧師講了好幾次「斷開一切的鎖鏈」時,明明台前百餘人在唱詩歌,腦海裡卻直接唱起MC美江的超自然震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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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版序
子曰:「不憤不啟,不悱不發,舉一隅不以三隅反,則不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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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GV011307
【刑法總則】
某人說明年想考司法官,所以就用了撲馬的破規劃了刑總課程架構出來。
  
【指定教材】
撲馬,《刑法總則─破》(台北:保成,2013四版)

【課程架構】
一、導論─題目的解法
撲馬,《刑法總則─破》(台北:保成,2013四版),〈導論─題目的解法〉,頁1-15。
二、客觀上違法─行為
撲馬,《刑法總則─破》(台北:保成,2013四版),〈客觀上違法〉,頁17-53。
三、客觀上違法─結果與因果關係
撲馬,《刑法總則─破》(台北:保成,2013四版),〈客觀上違法〉,頁53-101。
四、未遂
撲馬,《刑法總則─破》(台北:保成,2013四版),〈未遂〉,頁103-135。
五、主觀上違法─故意
撲馬,《刑法總則─破》(台北:保成,2013四版),〈主觀上違法〉,頁137-183。
六、主觀上違法─過失
撲馬,《刑法總則─破》(台北:保成,2013四版),〈主觀上違法〉,頁183-212。
七、阻卻違法事由I
撲馬,《刑法總則─破》(台北:保成,2013四版),〈推翻客觀違法的事由─阻卻違法事由〉,頁213-240。
八、阻卻違法事由II
撲馬,《刑法總則─破》(台北:保成,2013四版),〈推翻客觀違法的事由─阻卻違法事由〉,頁240-288。
九、阻卻違法事由III
撲馬,《刑法總則─破》(台北:保成,2013四版),〈推翻客觀違法的事由─阻卻違法事由〉,頁288-322。
十、阻卻罪責事由
撲馬,《刑法總則─破》(台北:保成,2013四版),〈推翻主觀違法的事由─阻卻罪責事由〉,頁323-356。
十一、罪或刑的加重與減輕
撲馬,《刑法總則─破》(台北:保成,2013四版),〈罪或刑的加重與減輕〉,頁357-401。
十二、多數正犯與共犯概論
撲馬,《刑法總則─破》(台北:保成,2013四版),〈多數正犯與共犯〉,頁403-427。
十三、共犯論I
撲馬,《刑法總則─破》(台北:保成,2013四版),〈共犯論〉,頁429-468。
十四、共犯論II
撲馬,《刑法總則─破》(台北:保成,2013四版),〈共犯論〉,頁468-503。
十五、共犯論III
撲馬,《刑法總則─破》(台北:保成,2013四版),〈多數正犯論〉,頁503-542。
十六、多數正犯論
撲馬,《刑法總則─破》(台北:保成,2013四版),〈多數正犯論〉,頁543-570。
十七、競合論
撲馬,《刑法總則─破》(台北:保成,2013四版),〈競合論〉,頁571-597。
十八、刑罰論
撲馬,《刑法總則─破》(台北:保成,2013四版),〈刑罰論〉,頁599-654。
十九、刑法的範圍與解釋
撲馬,《刑法總則─破》(台北:保成,2013四版),〈刑法的範圍〉,頁655-672;〈刑法的解釋〉,頁673-686。
廿、客觀歸責理論
撲馬,《刑法總則─破》(台北:保成,2013四版),〈客觀歸責理論〉,頁687-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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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教材】
王澤鑑,《民法總則》(台北:王慕華,2014增訂新版)
代理的部分留待民法債編總論課程一併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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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說明年想考司法官,所以就排了民總課程架構出來。

【指定教材】
王澤鑑,《民法總則》(台北:王慕華,2014增訂新版)

【民法總則一課程架構】
一、課程介紹;私法緒論(一):公、私法之分與私法體系
王澤鑑,《民法總則》(台北:王慕華,2014增訂新版),頁10-30。

二、私法緒論(二):民法基礎
王澤鑑,《民法總則》(台北:王慕華,2014增訂新版),頁31-41。
三、私法緒論(三):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
王澤鑑,《民法總則》(台北:王慕華,2014增訂新版),頁41-52。
四、民法法源(一):民法法源與法律解釋
王澤鑑,《民法總則》(台北:王慕華,2014增訂新版),頁53-72。
五、民法法源(二):習慣法、法理與法律續造
王澤鑑,《民法總則》(台北:王慕華,2014增訂新版),頁72-93。
六、民法法源(三):判例、學說、文字與數量準則
王澤鑑,《民法總則》(台北:王慕華,2014增訂新版),頁93-104。
七、法律關係(一):法律結構分析與權利
王澤鑑,《民法總則》(台北:王慕華,2014增訂新版),頁105-118。
八、法律關係(二):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
王澤鑑,《民法總則》(台北:王慕華,2014增訂新版),頁118-128。
九、期中考試
十、權利主體─自然人(一):權利能力
王澤鑑,《民法總則》(台北:王慕華,2014增訂新版),頁129-143。
十一、權利主體─自然人(二):行為能力及其他
王澤鑑,《民法總則》(台北:王慕華,2014增訂新版),頁143-153。
十二、權利主體─自然人(三):人格保護及住居所
王澤鑑,《民法總則》(台北:王慕華,2014增訂新版),頁153-174。
十三、權利主體─法人(一):概說、種類、成立、消滅與監督
王澤鑑,《民法總則》(台北:王慕華,2014增訂新版),頁174-192。
十四、權利主體─法人(二):能力及責任
王澤鑑,《民法總則》(台北:王慕華,2014增訂新版),頁193-207。
十五、權利主體─法人(三):社團及財團法人
王澤鑑,《民法總則》(台北:王慕華,2014增訂新版),頁207-230。
十六、權利客體(一):概說、物的意義與物權特定原則
王澤鑑,《民法總則》(台北:王慕華,2014增訂新版),頁231-244。
十七、權利客體(二):物的成分、主物與從物、孳息、財產與企業
王澤鑑,《民法總則》(台北:王慕華,2014增訂新版),頁244-260。
十八、期末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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