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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許宗力大法官於釋字第六六五號提出之一部協同一部不同意見書。
在我國釋憲實務中,外國立法例的引進已流於各取所需、結果取向的局面,欠缺憲法解釋方法上有系統的理論依據,以及比較基礎之闡釋。因此在這裡爭執某種制度是法治先進的中心抑或法治落後的邊陲、或去統計有多少國家採或不採,雖然不是全無意義,卻不能代替釋憲者回答那無可迴避的核心問題:立基於我們共同的歷史經驗、民主實踐與司法先例,此時此刻我國憲法的誡命究竟為何,將要領我們往哪裡去?
在我國釋憲實務中,外國立法例的引進已流於各取所需、結果取向的局面,欠缺憲法解釋方法上有系統的理論依據,以及比較基礎之闡釋。因此在這裡爭執某種制度是法治先進的中心抑或法治落後的邊陲、或去統計有多少國家採或不採,雖然不是全無意義,卻不能代替釋憲者回答那無可迴避的核心問題:立基於我們共同的歷史經驗、民主實踐與司法先例,此時此刻我國憲法的誡命究竟為何,將要領我們往哪裡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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