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欽兄在他個板上說:「我還是很難抓到法社會學想要的「實證」研究方法。什麼是「實證」呢?有點沮喪....Orz」想到顏厥安有篇文章應該可以回答他的問題,所以在他板上發了這篇文章的摘要。

 顏厥安,〈規範建構與論證─對法學科學性之檢討〉。(以下頁碼以《規範、論證與行動》總頁碼為準)


「因此我認為實證科學的三大關鍵特色在於:實證設定客體,概念之功能性操作,以及特定實用目的。」(p.7)


「法學的主要工作在於:提出對法規範的主張建議與論證(to propose claims,recommendations of, and grumentation for legal norms)(法學A)」(p.18)


(一)內在觀點與外在觀點
    這種觀點的區劃在當代法理學理論中最主要來自於H.L.A.Hart在其《法之概念》(Hart, 1994:88-91)一書中對內在觀點、外在觀點與極端外在觀點的區分。這三種觀點可以簡單說明如下:
       ─內在觀點:了解法規範之意義,並接受法規範之拘束。
       ─外在觀點:了解法規範之意義,但僅在此等了解下對其相關現象做觀察說明。
       ─極端外在觀點:未確定法規範是否存在,僅觀察到某種規律性的行為。
    雖然極端外在觀點在社會科學的研究中也非常重要,但是由於對社會行為及制度了解(understanding或譯理解)的需要,所以較被後來學說所繼受的為前兩種觀點目前前這兩種觀點亦常被轉化發展成參與者觀點與觀察者觀點。

    ......

    ......在以內在參與者觀點來研究法律時,往往也會考慮參酌下面這個問題:相關當事人在這種法律規定下會採取如何的行動。......這種後果取向的法律解釋不但早已存在於傳統法律解釋的方法之中,而且更普遍地應用在法社會學解釋、法律心理學解釋或法律與經濟分析的思考之中。這些考量其實都是某種的觀察者觀點的思考。
    所以即使在進行內在觀點的法學研究時,外在觀點的考察仍是相當重要的。但是我們一定要弄清楚,此時外在觀點的論述只是拿來做唯一種證立規範主張或建議的論據而已。這畢竟與全然進行外在觀點的研究不同。後者將發展成各式各樣的法社會學、法人類學、法律心理學、實證的法律經濟分析等科學。如果我們願意,當然也可將這些研究稱之為法學研究(legal study or legal analysis),或者也可稱之為法學(jurisprudence, legal science, Rechtswissenschaft, Jurisprudence)的某種研究途徑(research approach)。因此我們亦可為前述的法學A做如下的補充:對法規範、法體系、法律之一般性質及其相關社會現象與人類行動及其歷史之外在觀點的了解、分析、描述與說明(法學B)。」(p.20-21)

「當我在界定何謂實證科學,以及近代法學主要皆為實證科學時,我是在為實證科學以及實證法科學劃出一性質之範圍,在這個意義上我當然是在進行對實證科學及實證法科學之批判。......我認為實證科學非常『有用』,非常『合理』,而且我們甚至可以說:他們太有用也太合理了。這種高度的合理有用性在歷史社會學上的最主要意義就是除魅(Entzauberung)。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實證科學擁有相當高之正當性:我們在也不可能沒有這些實證科學,人類文明的一切發展也必定要建立在實證科學的知識基礎之上。」(p.29)

「筆者認為實證法科學之外確實還有法學,這種法學也許可以稱之為:哲理法學(Philosophische Rechtswissenschaft; Philosophical Jurisprudence)。這是黑格爾的用語,但是黑格爾心目中最偉大的哲理法學著作,也許是柏拉圖的理想國。因為對一切道德、風俗、法律、家庭、社會、國家,簡言之,對一切社會制度成立基礎的哲學反思與闡述,必然要產生如此的一種discipline。如果我們不喜歡黑格爾的用語,我們可將其稱之為另類法學,或者就稱作法理學或法哲學(但不是法理論)。」(p.31)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齊格飛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