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教材】
王澤鑑,《民法總則》(台北:王慕華,2014增訂新版)
代理的部分留待民法債編總論課程一併解說
【民法總則二課程架構】
一、課程介紹;私法自治
王澤鑑,《民法總則》(台北:王慕華,2014增訂新版),頁261-274。
二、法律行為(一):概說
王澤鑑,《民法總則》(台北:王慕華,2014增訂新版),頁275-283。
三、法律行為(二):種類
王澤鑑,《民法總則》(台北:王慕華,2014增訂新版),頁283-298。
四、法律行為(三):單方行為與契約
王澤鑑,《民法總則》(台北:王慕華,2014增訂新版),頁299-310。
五、法律行為的限制(一):強行規定與脫法行為
王澤鑑,《民法總則》(台北:王慕華,2014增訂新版),頁311-324。
六、法律行為的限制(二):公序良俗、暴利行為與法律行為的方式
王澤鑑,《民法總則》(台北:王慕華,2014增訂新版),頁325-349。
七、學術交流周放假一次
八、行為能力
王澤鑑,《民法總則》(台北:王慕華,2014增訂新版),頁349-373。
九、期中考試
十、意思表示(一):概說
王澤鑑,《民法總則》(台北:王慕華,2014增訂新版),頁373-392。
十一、意思表示(二):虛偽表示
王澤鑑,《民法總則》(台北:王慕華,2014增訂新版),頁392-411。
十二、意思表示(三):錯誤
王澤鑑,《民法總則》(台北:王慕華,2014增訂新版),頁411-431。
十三、意思表示(四):不自由與解釋
王澤鑑,《民法總則》(台北:王慕華,2014增訂新版),頁432-464。
十四、條件與期限;期日與期間
王澤鑑,《民法總則》(台北:王慕華,2014增訂新版),頁465-586、573-577。
十五、法律行為的效力
王澤鑑,《民法總則》(台北:王慕華,2014增訂新版),頁537-571。
十六、消滅時效
王澤鑑,《民法總則》(台北:王慕華,2014增訂新版),頁579-612。
十七、權利的行使
王澤鑑,《民法總則》(台北:王慕華,2014增訂新版),頁613-639。
十八、期末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