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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討論若不能明白的指出實證法的依據,並回歸法釋義學,又不能清晰的說理,而流於自說自話、自以為是,恐怕才是讓人輕視法律人的重要原因。 

顏厥安老師曾感嘆,法理學的困境是隨便什麼人都自以為可以來對它說上兩句,然後自以為懂得什麼是法理學。其實這樣的問題,依我看在公法上(特別是憲法)更為嚴重。一個法律人不能讓自己的頭腦被自己的知識管住,也不能穩定努力地充實自己,然後更不懂得什麼時候該閉口,學著專業上的相互尊重,那就怪不得旁人的輕視了。

                                              陳陽升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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