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鴉片戰爭時期中西法律觀念比較〉
作者:喬素玲
出處:《社會科學輯刊》2005年第2期(總第157期),頁112-117。

問題意識:
本文從主權、國際、民商法以及刑罰方面對中西法律觀念進行比較。

內容摘要:
主權觀念之比較
主權觀念的差異是中西衝突的重要原因。國家主權及與之相關的國家管轄權是近代歐洲文明的產物,講究文明國家之間的主權平等交往並接受在地國法律約束。中國缺乏國家主權觀念,有的是傳統皇權下的主權,其核心是皇帝至尊地位及朝貢禮儀。中西主權觀的差異,最典型地體現在領土主權方面。在西方領土觀念中,領土主權是絕對權利,各國彼此相互尊重,如遭侵犯就是對國家主權的威脅,國家將不惜一切爭取自身主權完整;中國的領土主權觀念是國家能否在其領土上對臣民行使權利,而非關注領土的實際擁有。因此,面臨強勢外力入侵時,在領土完整與王權維護兩者,朝廷以後者為優先考量。

國際觀念與外交觀念之比較
中西正式接觸之前,已經形成各自的國際觀念和外交方式。清朝堅持天下統於一尊的國際觀,認為中國就是世界,中國皇帝是天下共奉的宗主。中國人抹殺內外之分,更無「國際」之說,不承認中國之外還有別的國家存在。而這種對世界局勢的無知,決定了清朝難以適應國際形勢的變化,制定有效的對外政策。在「天朝」對外體制下,自然無近代外交可言。按照西方近代國際法理論,國家無論大小在國際社會中都具有平等的資格,國與國的關係是互不隸屬的平等關係,但歐洲人自認為文明民族,因此歧視東方民族。也因此,當他們被心目中的低等中國視為蠻夷時,自然十分惱火。

民商法觀念之比較
19世紀產業革命後,商業活動成為西方國民經濟生活的中心,各國千方百計追求自由、開放和平等的商務關係。但其自由貿易的民商法觀念在中國遇到的卻是重農抑商的傳統。在抑商思想的指導下,清朝對西方來華貿易採取多種限制措施。中西制度與觀念的差異加深了雙方的對立,最終西方以武力強制實現自由通商的目的。

刑罰觀念之比較
中西刑罰制度與理念差別懸殊。中國法律與命令不分,實行無限連帶責任,刑訊逼供盛行,法律條文與實踐嚴重悖離,均與西方刑罰原則格格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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